《大越史記全書》在宋慶歷三、四年間記載著─
「前年儂存福之叛逆,僭號開國置官署。
太宗〈即李佛瑪〉既罪存福,而遣其子智高。
今智高復(fù)踏其父之不軌,則其大罪矣,誅之可也,
奪其爵邑,降為庶人,亦可也。
太宗既赦其罪,又以州郡附益之,賜印封為太保,
則賞罰無章,及其為廣源之患,
乃出兵以援鄰為辭,何以異放虎兕使之噬人?
而徐救之災(zāi),蓋溺佛氏之小人,亾有國之大義也。」
這段史書記載大概的意思是:
以前儂智高他老爸儂全福,沒經(jīng)過大瞿越國同意,就自己開國,還設(shè)置官署。
李佛瑪降罪殺了儂全福,卻遣用他的兒子。今天儂智高重復(fù)了老爸那條不歸路,是大罪沒錯。
但在他犯錯之前,殺他都不足惜,或者奪去他的封號領(lǐng)土、降他為平民,這也是可以的。
不過李佛瑪既然赦免了他的罪,又以封土地〈雖然就是儂智高他家〉,還賜印封為太?!磳?shí)際上就是大巫官〉,這是李佛瑪這個皇帝賞罰沒有章程,也是廣西這一代為什麼都無法平靜的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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